主要業(yè)務
聯(lián)系我們
云南申請使用經營地發(fā)票的審理
上傳時間:2012-02-08 11:48????瀏覽次數(shù):
一、項目名稱:申請使用經營地發(fā)票
二、實施機關: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主管稅務機關。
三、審批類型:
四、審批內容:臨時經營申請使用經營地發(fā)票
五、設定依據(jù)及全文:《》第三章第十八條“臨時到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,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(fā)票。臨時在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內跨市、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(fā)票的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稅務機關規(guī)定。”
六、辦理條件:外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來本轄區(qū)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
七、辦理程序:
(一)接受申請: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。
(二)受理
1.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,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。
2.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當場制作《接受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(zhí)》送達申請人,并當場或者在規(guī)定日期內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》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。
3.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日期內受理許可申請,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》送達申請人。
同時,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意見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轉審查機構。
(三)審查
審查機構: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主管稅務機關。
審查程序:
1.審查的具體內容、標準。
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、有效。
2.實地核查
對實際生產、經營場地進行實地核實,核查生產經營行為與所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。確認其生產經營場地、財務核算水平以及發(fā)票管理制度符合準予購領發(fā)票的要求。
實地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實施。
3.審查意見
經審查,符合許可標準的,可以申請領購普通發(fā)票,一次一本,并實行驗舊售新。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同意意見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決定機構。
對不符合標準的,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并說明理由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決定機構。
(四)決定
1.決定機構:申請人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。
2.決定程序:
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決定機構人員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同意意見后,轉審查部門制作《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稅務行政許可只在做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。
不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決定機構人員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后,轉審查部門制作《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3.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。規(guī)定日期內不能做出決定的,由申請延長期限的機構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中說明延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理由,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,并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延期決定告知書》送達申請人。
(五)送達
送達機構:稅務機關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后,所有需要送達申請人的文書,均由受理機構送達申請人。
送達程序:
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后,送達機構應自做出決定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將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送達申請人,同時發(fā)放《發(fā)票領購簿》。
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請、稅務機關決定等有關資料按照稅務檔案歸集辦法歸檔。
(六)公告
稅務機關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,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在辦稅服務場所和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上公開《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供公眾查閱。
八、辦理時限: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(guī)定確定
九、報送材料目錄:
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:
十、表格下載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一、報送材料填寫說明或樣例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二、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:依照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發(fā)票工本費價格。
十三、承辦部門的導航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四、聯(lián)系方式:主管稅務機關
十五、辦理地點情況: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
十六、辦理結果公開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二、實施機關: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主管稅務機關。
三、審批類型:
四、審批內容:臨時經營申請使用經營地發(fā)票
五、設定依據(jù)及全文:《》第三章第十八條“臨時到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,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(fā)票。臨時在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內跨市、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(fā)票的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稅務機關規(guī)定。”
六、辦理條件:外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來本轄區(qū)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
七、辦理程序:
(一)接受申請: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。
(二)受理
1.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,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。
2.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當場制作《接受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(zhí)》送達申請人,并當場或者在規(guī)定日期內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》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。
3.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日期內受理許可申請,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》送達申請人。
同時,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意見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轉審查機構。
(三)審查
審查機構: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主管稅務機關。
審查程序:
1.審查的具體內容、標準。
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、有效。
2.實地核查
對實際生產、經營場地進行實地核實,核查生產經營行為與所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。確認其生產經營場地、財務核算水平以及發(fā)票管理制度符合準予購領發(fā)票的要求。
實地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實施。
3.審查意見
經審查,符合許可標準的,可以申請領購普通發(fā)票,一次一本,并實行驗舊售新。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同意意見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決定機構。
對不符合標準的,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并說明理由,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決定機構。
(四)決定
1.決定機構:申請人所在地區(qū)、縣稅務機關,直屬分局。
2.決定程序:
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決定機構人員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同意意見后,轉審查部門制作《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稅務行政許可只在做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。
不符合法定條件、標準的,決定機構人員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后,轉審查部門制作《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3.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。規(guī)定日期內不能做出決定的,由申請延長期限的機構在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》中說明延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理由,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,并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延期決定告知書》送達申請人。
(五)送達
送達機構:稅務機關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后,所有需要送達申請人的文書,均由受理機構送達申請人。
送達程序:
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后,送達機構應自做出決定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將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送達申請人,同時發(fā)放《發(fā)票領購簿》。
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請、稅務機關決定等有關資料按照稅務檔案歸集辦法歸檔。
(六)公告
稅務機關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,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規(guī)定日期內在辦稅服務場所和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上公開《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供公眾查閱。
八、辦理時限: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(guī)定確定
九、報送材料目錄:
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:
序號 |
材料名稱 |
數(shù)量 |
備注 |
1 |
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(原件) |
1 |
|
2 |
當?shù)毓ど坦芾聿块T核發(fā)的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(原件、復印件) |
各1件 |
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|
3 |
普通發(fā)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(原件) |
2 |
|
4 |
注冊地稅務機關核發(fā)的稅務登記證副本(原件、復印件) |
各1件 |
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|
5 |
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(原件) |
1 |
|
6 |
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(原件) |
1 |
|
7 |
注冊地稅務機關核發(fā)的發(fā)票領購簿(復印件) |
1 |
|
8 |
注冊地稅務機關提供的本次外出經營活動已完稅的證明(原件) |
1 |
|
9 |
主管稅務機關所需其他資料 |
十、表格下載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一、報送材料填寫說明或樣例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二、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:依照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發(fā)票工本費價格。
十三、承辦部門的導航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
十四、聯(lián)系方式:主管稅務機關
十五、辦理地點情況: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
十六、辦理結果公開:主管稅務機關網(wǎng)站